中新经纬10月24日电 题:影视大佬跨界Web3需留意“法律坑”

作者 肖飒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相关资料图)

近日,“星爷”周星驰第一次注册自己的社交账号,而这个社交账号的第一条博文正文,不是什么新电影的宣传,而是一条招聘启事。“星爷”表示要亲自下场招揽web3(更广泛的互联网)人才。

此消息一出瞬间引爆全网,“星爷也要进军元宇宙?”“web3和影视创作有啥关系?”……尽管网友们震惊不已,但事实上,这并不是娱乐行业在web3领域的第一次试水。早在今年一月份,诸多影视公司就宣称成立元宇宙新部门,开始招兵买马,抢先布局。

目前国内来看,这些娱乐公司和元宇宙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有三大类,一类是虚拟人,一类是影视作品NFT(非同质化通证)化,还有一类是利用VR(虚拟现实)技术制作的综艺节目。这其中最为火热,也是大众接受度最高的,就是虚拟主播。虚拟人直播看起来是形势大好,但也要始终挂起心中的法律警钟,虚拟人直播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虚拟人的责任承担

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虚拟电商直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真实的工作人员虚假直播,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问题就是如果虚拟的主播进行虚假宣传,消费者能否主张经营者承担责任?

这里其实就涉及到虚拟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虚拟人是否能像真实的自然人一样承担责任。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是人工智能作为类人类智能,是否能赋予其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从国际实践来看,2017年沙特阿拉伯赋予了香港汉森机器人公司生产的机器人索菲亚(002572)以公民身份,这是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人工智能系统可被列为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根据中国信通院四月份发布的《人工智能白皮书(2022年)》,其中提到我国尚未出台人工智能相关的统一法律,但是2021年11月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共同形成了治理人工智能底层要素的坚固法律体系。从以上法律的具体内容来看,责任承担主体还是着眼于虚拟人背后的设计者生产者,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亦是如此。

形象创设不能侵犯人格权

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9起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就涉及到虚拟人人格权侵权事件,由开发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某手机软件在未经一公众人物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肖像、姓名、人格等特点投射到创设的虚拟人上,并开放给大众进行进一步地调控,从而形成与该公众人物真实的互动体验。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简单来讲,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一般人格权。最终,法院决定此种行为是对他人涉及他人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由形象开发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这个案例中所提到的姓名、肖像权利,其实声音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虚拟人如果是未经他人允许模仿他人声音,不仅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也有可能侵害声音商标权。根据《民法典》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商标权。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人工智能自我答责的背景并没有建立,根据不同的侵权场景,其设计者生产者可能会成为最后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虚拟世界不是法外之地,创设虚拟人也不会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创业不易,严把法律风险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走得稳、走得好。(中新经纬APP)

本文由中新经纬研究院选编,因选编产生的作品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选编内容涉及的观点仅代表原作者,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责任编辑:孙庆阳

编辑:吴晓薇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