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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案件,认定某手游运营商停止运营旗下某款网络游戏,具有过错,对玩家构成侵权,应按玩家充值金额的一定比例赔偿玩家的游戏道具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成先生是某款手游的玩家,在玩游戏期间一共向该款手游充值约20万元。2019年10月31日,该手游运营商发布停止游戏运营的公告,并表示会将游戏玩家历史充值总额的5%转移到其他游戏作为补偿。随后,成先生将涉案手游运营商告上法庭,主张涉案手游运营商停止游戏运营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退还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以及赔偿因终止运营而将失效的游戏服务,折合100万余元及利息等。
该手游运营商称,其终止网络游戏服务运营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虚拟财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进一步解释,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范围非常广泛,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信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本案中,成先生主张的游戏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可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被告手游运营商停止运营涉案手游的行为,造成了成先生涉案游戏账户内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灭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手游运营商处分上述财产时,既没有法定的权利,也没有成先生约定的同意,因此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此外,法院表示,损失的确定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对于涉案手游停止运营时剩余的游戏货币,手游中的游戏货币由法定货币直接购买获得,在其没有兑换成其他游戏道具之时,成先生并没有获得对应的服务,故某手游运营商应当赔偿对应的人民币金额。
对于涉案手游停止运营时剩余的游戏道具,涉案手游账号中剩余的游戏道具,系成先生在游玩过程中取得的,即便涉案手游继续运营,亦无法将该部分游戏道具直接兑换成人民币。鉴于成先生已经接受了一定期限的游戏服务并享受了游戏乐趣,法院根据成先生充值的全部金额、游戏时间等酌情确定游戏道具灭失的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某手游运营商赔偿成先生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成先生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编辑 杨海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