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三房”轮候家庭“三房”轮候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3、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


【资料图】

4、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5、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

6、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7、3.外省市来京家庭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8、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9、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0、4.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1、配租标准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2、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为: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13、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

14、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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